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晋中开发区人力资源部: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21号)和《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18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为了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81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档次,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4档调整为3档。根据全市各县(区、市)经济发展、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对县(区、市)最低工资类别进行重新划分。
二、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全日制用工调整为一类1880元、 二类1760元、三类1630元。
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 准依次为一类10.8元、二类10.1元、三类9.4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9.8元、二类18.5元、三类17.2元。
三、我省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行。
附件:晋中市最低工资标准表
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