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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报销须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7-21 浏览次数: 【字体:

1、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要哪些流程?

第一步:参保职工须在生育医疗费用发生前,办理生育保险备案登记(统筹区外治疗的还须办理转院登记手续);

第二步:参保职工在院治疗;

第三步:参保职工出院结算(统筹区内定点医院可办理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统筹区外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患者先行垫付,后回参保地医保中心办理报销);

第四步:产检费用待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后,由医保基金按定额标准支付给参保职工社会保障卡金额账户;

第五步:生育津贴待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后,由医保基金按规定统一支付给参保单位,再由参保单位按规定支付参保职工。

2、如何办理生育保险备案登记?

患者明确生育保险相关医疗诊断后,即可持社保卡及下列资料,选择到定点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办”)或参保地医保中心及时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根据登记事项的不同,提供资料如下:

(1)生育备案登记,提供《诊断证明书》,以及《结婚证》、《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服务证》)、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终止妊娠备案登记,提供《诊断证明书》,以及《结婚证》、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其它计划生育备案登记,提供《诊断证明书》,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生育、终止妊娠备案登记,除带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男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3、什么是生育备案登记有效期?它有什么作用?

生育备案登记有效期为从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开始,到分娩或终止妊娠为止,妊娠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4周;终止妊娠等计划生育备案登记有效期为从完成备案登记手续之日起5日内。参保职工应在备案有效期内在定点医院进行相应的治疗和待遇结算。超出有效期则无法持社会保障卡在院办理相关的待遇结算手续。

4、如何办理转院登记?

参保职工转统筹区外住院治疗的,还应填报《晋中市参保人员跨统筹区住院备案表》,经统筹区内定点医院医保办、参保地医保中心签字盖章后生效。如因直系亲属或配偶家住外地,为方便照顾,持本人或直系亲属在当地的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到参保地医保中心直接办理转院手续即可。

5、未办理转院登记有何后果?

合并实施后,未办理生育保险转院登记的处理办法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即:统筹范围外住院未按上述规定办理转院登记的,经核实确系本人住院,符合“三个目录”的按50%审核支付。

6、转统筹区外生育费用如何报销?

转统筹区外生育或计划生育住院的,或其它规定需回医保中心办理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报销的,患者在生育医疗费用发生一年内,由参保单位专管员于每月10日前,持以下材料到参保地医保中心办理报销:(1)生育报销提供《晋中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申领单》、《晋中市生育保险备案登记表》、本人社保卡复印件、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出院证原件、费用明细单(总清单)、医药费统一收据。(2)计划生育报销提供《晋中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申领单》、《晋中市生育保险备案登记表》、本人社保卡复印件、住院(门诊)病历复印件、出院证原件(门诊无需提供)、费用明细单(总清单)、医药费统一收据。

参保地医保中心完成生育医疗待遇审核后,报销金额(含产前检查费用定额)将以转账形式划入参保职工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其它指定账户。

7、产前检查费用如何结算?

参保职工产前门诊费用由合并实施前的限额管理,改为定额结算管理,并采取先支后补的结算办法,即:参保职工住院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将定额直接划入参保职工社保卡金融账户。

试点期间产前检查费用定额标准暂定为:妊娠1周至12周(含),定额标准为300元;妊娠满12周以上至27周(含),定额标准为900元;妊娠满27周至35周(含),定额标准为1100元;妊娠35周以上,定额标准为1300元。

8、什么是生育津贴计算期限?

生育津贴计算期限,是指生育津贴待遇计算的天数。它和《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是两个不同概念,前者仅作为计算生育津贴的依据,而后者是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的依据。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619号令)、《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晋中市生育津贴计算期限为:(1)满7个月生育的计算天数为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15天;(2)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的计算天数为15天;(3)怀孕满3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计算天数为30天;(4)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计算天数为42天;(5)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计算天数为98天。

9、生育津贴如何计算和发放?

生育津贴按照参保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乘以生育津贴计算期限计发。按规定应领取生育津贴的参保职工,由参保地医保中心集中审核支付生育津贴,并将其划转至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发放至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参保单位仍发给职工工资的,按以下规定处理:生育津贴高于用人单位已发放产假工资的,用人单位仅将差额部分补发个人;生育津贴低于用人单位已发放产假工资的,用人单位可将生育津贴抵顶产假期间发放的工资,但其差额部分用人单位不得向个人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