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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指南

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及省、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系列部署要求,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渠道,结合人社工作实际,特编制《晋中市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内容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详见《市人社局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一)公开形式

  本单位信息主动公开主要采取部门网站公开的形式。鼓励采取图片、图表、漫画、视频等多样化方式解读,增强政策解读的可视性和传播力。  

  (二)公开时限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或本机关内设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提出申请

  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晋中市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依申请公开制度附件)。《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本机关网站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1、受理书面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受理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网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址(https://rsj.sxjz.gov.cn/);政务新媒体(晋中人社12333)。

  本单位不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申请处理

  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单位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单位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单位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本单位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若遇《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特殊情况时,本单位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其他处理。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免费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晋中市榆次区龙湖大街141号

       工作人员:杜见舟

  联系电话:0354-3075675  传真:0354-3075675

  电子信箱:jzsrsj807@126.com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晋中市榆次区龙湖大街141号

       工作人员:杜见舟

  联系电话:0354-3075675  传真:0354-3075675

  电子信箱:jzsrsj807@126.com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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