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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修订新规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1-26 浏览次数: 【字体:
新修订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实习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12月31日生效,《实习管理规定》相比2016年4月11日的规定发生了较大变化,在国家鼓励职业教育发展的时期,不论对于职业学校,还是接收职业学校在校实习生的用人单位,均产生了相关的合规影响。



《实习管理规定》将实习定义为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实习种类由此前的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修订为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其中,岗位实习是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者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相比较此前规定地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岗位实习更容易界定,同时,事实上也增加了对实习生基本权益的保护。


一、《实习管理规定》回应了实习不对口、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实习等问题,规定不得安排与专业无关的简单重复劳动、高强度劳动,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同时鼓励多种形式实践性教学改革


根据《实习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实习内容“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详见规定第八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详见规定第十二条)“不得安排学生从事Ⅲ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详见规定第十六条)“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详见规定第十一条)。


1.职业学校应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在实习开始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

2.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3.要加强实习前培训,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同时,鼓励支持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于用人单位而言,作为实习单位,是可以根据情况与职业学校结合学徒制等综合情况开展相关事宜的。


二、职业学校选择实习单位的条件进一步明确,对用人单位而言,部分不合规事项将影响其实习单位资格


根据《实习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实习单位不得有违法失信记录,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还包括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


对于职业学校而言,选择实习单位时,应当审核上述事项。
 
三、进一步保障学生和家长的知情权,明确了所有学生参加统一组织的岗位实习均应当取得学生、学生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详见规定第九条)。同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详见规定第十一条),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详见规定第二十条)。


1.职业学校负责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但对于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2.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方案,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3.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四、明确实习三方协议必须由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签署(详见规定第十四条),重申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违反本规定从事学生实习中介活动或有偿代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详见规定第四十七条)。


规定链接: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以有关部门发布的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根据法律规定,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四)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六)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七)实习考核方式;
(八)各方违约责任;
(九)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实习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上述实习协议条款相比此前规定,增加了工作时间、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其中,对于删除了此前协议可以约定不属于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对于跨省实习的,职业学校应先经过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在原则上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保障学生在岗位实习期间按规定享有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卫生安全保护、接受技术技能指导等权利的要求(详见第十五条、十七条)


根据《实习管理规定》,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六、实习单位和职业学校在实习报酬支付、实习生纪律处分、实习考核、安全责任以及保险等方面进行了更详细的规范


1.实习单位应给予学生适当的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详见第十八条)。

2.对于实习考核,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考核制度,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的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3.对于实习生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等行为的,增加了学校耐心细致思想教育,对于受到处分学生要针对性做好思想引导等工作。另外,对于给实习单位造成的损失,由此前应当予以赔偿变化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强化了实习单位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格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同时明确,实习生如果未经过安全方面教育培训或者考核的,不得参加实习。

5.在保险方面,鼓励保险公司对学徒制保险专门确保费率,实现学生实习保险全覆盖,积极探索职业学校学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明确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保险。鼓励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投保费用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实习管理规定》的修订对于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合规管理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不论是协议的签订或是履行,同时,对政府相关部门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小到实习范本的制定,大到鼓励和引导按照岗位总量一定比例设定实习岗位等,而规范的管理必然对未来职业教育发展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