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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提前三十天通知就辞职的,公司能否扣发其当月工资?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1-24 浏览次数: 【字体:

我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依法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并办理完毕交接手续后方可离职。但有个别员工向公司提交《辞职信》后就立马离开公司,工作交接手续也没有办。公司也因此不再支付员工离职当月的工资。现在有员工事后向公司提出要求补发离职当月工资。请问.我公司能否扣发员工离职当月工资?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部分员工的辞职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劳动者如果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且给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劳动者未提前通知的行为没有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则用人单位不能扣发其离职工资。当然,本案中如果该公司在制度或合同中已经明确员工辞职的合法流程,并掌握和收集了员工违法辞职行为所造成损失的证据,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员工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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