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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动放弃参加社保,事后又以单位未缴社保费为由辞职,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1-23 浏览次数: 【字体:

我公司有员工在入职时主动要求不需要缴纳社保费,为避免因员工不缴纳社保费增加公司的用工风险,所以我们让员工写了一份保证书,承诺其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因此产生的相应后果,由其本人自行承担。但近期该员工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辞职并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法定义务。此外,法律还规定用人单位对员工 缴纳社会保险费有代扣代缴的义务,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需要征求员工的意见。所以即便是员工出于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这种承诺或声明也并不合法,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规定正是对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行为的处罚,以此来强化缴纳社保的强制性效力。因此,为了免除此类损失与风险,用人单位应当严格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可因员工承诺而抱有逃避法定义务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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