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政策解读>详细内容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4-25 浏览次数: 【字体: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解读

 

1、《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出台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1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2、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部门?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涉嫌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进行监督举报。

3、晋中市市本级及各县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途径?

人社部门负责基金监督的机构具体承办监督举报管理工作。具体监督举报联系方式如下:


4、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基金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

5、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事项范围?

(一)单位或个人虚构、隐瞒事实,逃避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

(二)单位或个人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三)单位或个人虚构、隐瞒事实,冒领、骗取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或个人利用提供社会保险服务之机,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协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待遇的;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

(六)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其他行为。

6、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审查时限?

人社部门收到举报,应当填写《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事项记录单》,并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向实名举报人发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决定书》;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向实名举报人发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不予受 理决定书》。

7、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办理时限?

具体承办举报办理的人社部门应当在做出受理决定或收到上级(同级)转办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报经同级人社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8、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中止调查的情形?

调查取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社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调查。人社部门应当在做出中止调查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名举报人发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中止调查决定书》。

(一)举报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二)因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被隔离审查、宣告失踪或下落不明等,无法继续调查的;

(三)因被调查的用人单位或组织撤销、解散、合并(兼并)、宣告破产,暂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无法继续调查的;

(四)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调查的;

(五)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后果危害特别严重的,确需提请上级人社部门研究决定的;

(六)依法可以中止调查的其他情形。

9、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中止调查情形消除后,调查处理期限如何计算?

中止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调查, 调查处理期限自中止情形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10、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办理结果如何告知举报人?

举报人要求答复举报办理结果的,人社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实名举报人,并发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结案通知书》。

11、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人的权益与义务有哪些?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涉嫌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实行举报奖励。具体举报奖励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举报人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和打击报复举报人。

举报人应当依法行使举报权利,不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法手段干扰人社部门正常办公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