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政策解读>详细内容

扩大保障范围 优化经办流程 切实保障参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7-09 浏览次数: 【字体:

扩大保障范围  优化经办流程

切实保障参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山西省出台失业保险扩围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决策部署,近日,山西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通知》明确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扩展到所有城乡参保失业人员。

(一)扩大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范围。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且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并取消60日申领期限要求。同时,《通知》明确自201912月起,对领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20203月起,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领金期间可同时享受失业保险保生活等其他待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失业人员不再享受促就业等相关待遇。

(二)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规定,20203月至12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执行。

(三)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通知》规定,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人员有关待遇的通知》(晋人社厅办发[201912号)规定,对符合衔接条件、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20205月至12月,对不符合衔接条件、20191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临时生活补助按月发放。

(四)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通知》要求,2020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临时补贴提高1倍后的标准发放。

《通知》中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全部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执行。

为确保特殊时期失业人员方便快捷地领到失业保险待遇,《通知》规定,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失业人员可凭社保卡或身份证件申领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以及价格临时补贴,简办、快办,让经办服务有温度、更暖心。同时,《通知》还明确要求各地6月底前失业保险金线上申领的基础上实现失业补助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线上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