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z-rsj-2020-00410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11-2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信息公开制度与保障 |
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结合人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对符合下列情况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本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九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所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要全部在局网站上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内公开;对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重大信息要同时以新闻发言人的形式公开。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由产生或起草该信息的科室(中心)填写信息公开审批单,经分管领导审批,局办公室对页面情况审核后在局网站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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