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事项名称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事项简述 | 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将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
办理材料 |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表》一式四份 2.《就业创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1)国有、集体企业“4050”失业人员提供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享受失业保险证明、领取经济补偿金有关证明。 (2)享受城镇居民低保且失业1年以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低保证明、长期失业证明。 (3)残疾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残疾证。 (4)家庭困难、靠借贷上学的农村高校毕业生提供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及父母户口本复印件。 (5)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另一方为城镇长期失业人员或农村户口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供父母双方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一方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与另一方长期失业证明或者户口本复印件。 (6)家庭困难失地农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供股权证。 (7)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夫妻双方与原国有、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限 | 当天办理 |
结果送达 | 当天送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办事时间 | 正常工作时间 |
办理机构及地点 | 各县(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
咨询查询途径 | 0354-3075631 |
监督投诉渠道 | 0354-30756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