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确认和延长确认
事项名称 | 停工留薪期确认和延长确认 |
事项简述 |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救治的,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因需治疗的,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应在期满10日内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 |
办理材料 |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例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报告 等完整有效的病例资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的其它材料。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限 | 停工留薪期确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做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必要时延长30日。 |
结果送达 | 当场、邮寄、公示送达(自作出结论起20日内送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停工留薪期确认不收费;《关于重新核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日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发改价格发【2016】467号)中规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的,每人每次100元。 |
办事时间 | 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点-12点,下午2点30到6点) |
办理机构及地点 | 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和工伤保险科(晋中市榆次区龙湖大街141号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楼411房间) |
咨询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354-3075612 |
监督投诉渠道 | 电话投诉:0354-30756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