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
事项名称 | 工伤认定申请 |
事项简述 |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办理材料 |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 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 鉴定书)。 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限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
结果送达 | 当场、邮寄、公示送达(自作出结论起20日内送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点-12点,下午2点30到6点) |
办理机构及地点 | 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和工伤保险科(晋中市榆次区龙湖大街141号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楼411房间) |
咨询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354-3075612 |
监督投诉渠道 | 电话投诉:0354-30756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