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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晋中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 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7-19 浏览次数: 【字体:

 

 

 

 

 

 

 

市人社办字﹝202112

 

于印发《晋中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

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改示范区晋中开发区人力资源部、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晋中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晋中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716  

附件

晋中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

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社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用人单位遵守人社法律法规,履行守法诚信义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1号)、《山西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晋人社厅发〔2017〕109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类监督管理是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集中对各类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设定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监管和服务的一项重要制度。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组织适用本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县(市)人社行政部门在市人社行政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第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分级分类工作应与日常监察执法、举报投诉受理、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等各种劳动监察方式以及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社会保险等工作机构信用信息有机结合。

第六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信息由辖区人社行政部门负责记录,纳入晋中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路径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及时、规范的原则不得篡改、虚构、隐匿或者违规删除信用信息,不得泄露未经授权公开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类信息的归集应当遵循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采集、录入信用分类监管信息系统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实效性负责。

第八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主要依据其遵守人社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等相关情况进行评价一般分为A、B、C三个等级。分类标准执行《山西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实行动态调整评价周期为一年。

第十条  对A级用人单位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一)免于日常巡视检查;

(二)优先取得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的评先、评优资格;

)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就业、职业培训、人才、社保、劳动关系等政策支持;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十一  B级用人单位,可以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一)适当增加日常巡视检查频次

(二)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指导帮助其改进劳动用工管理提升信用等级;

(三)参加各类评比表彰活动及公司上市审核等时对近1年内信用情况评审后出具说明。

第十  对C级用人单位可以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列为日常监管重点对象,强化日常巡视检查;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促其遵守人社法律法规,约谈情况应当记入用人单位信用记录

(三)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的评先、评优资格评价时,不予通过;

(四)限制出具各类确认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书面文件。

对因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被评价为C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联合惩戒。

第十  对有上述信用分类为C类的信用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下列信息:

(一)违法主体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失信信息应当包括处罚时间、处罚决定书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失信行为等级认定以及黄、黑名单情况。

第十  用人单位认为自身劳动保障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应用和信用等级评价等过程中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辖区人社行政部门或公共信用管理机构提出异议申请。

第十  辖区人社行政部门接到用人单位提出的异议申请后,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单位;如需向相关部门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单位。

异议申请处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处理后的信息记录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  对评价为C级的用人单位辖区人社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督促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对已纠正违法行为且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评价周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调整其信用等级。

第十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