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z-rsj-2021-0001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1-1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信息公开制度与保障 |
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文公开属性动态调整机制
第一条 公文公开属性动态调整对象包括以局、局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
第二条 公开属性动态调整坚持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的
原则。
第三条 公开属性调整由起草科室(中心)提出建议,涉及多科室(中心)、部门的由牵头科室(中心)、部门提出建议,对公开属性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开属性应当予以调整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新立、修订或废止后有明确要求的;
(二)依据国务院、省政府公文发文,国务院、省政府公文属性变更的;
(三)因工作职能转变或工作需要,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研究同意的;
(四)其他按规定需要调整的。
第五条 对因情势变化或依申请公开的人数和频次达到定范围的公文,由发文科室(中心)或牵头科室(中心)提出建议,属性可以由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转为主动公开。
第六条 公开属性调整后,涉及的其他内容应对应调整。
第七条 要防止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属性滥用,逐年压缩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公文的数量。
第八条 每年对属性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公文进行复核,需要调整属性的公文要做到应调尽调。
第九条 确需不子公开公文,视情转为涉密公文处理。存在既不确定密级也不确定公开属性现象的,发现一起通报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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