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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z-rsj-2021-00013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1-11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信息公开制度与保障

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11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健全局政务公开制度体系,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效率,确保公文类信息公开有据可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文,具体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等公文种类。    

二、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一)主动公开。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依申请公开。除《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向我局依申请公开工作机构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申请公开其他相关规定按照《条例》二十七至四十五条执行。

(三)不予公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保密审查。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公文前,应当依照《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公文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公文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公文。

四、发文流程。各科(中心)在拟定公文时,应首先进行保密审查,并在行文申报表(附后)上注明该公文“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的须说明理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专人负责对公开属性进行审核,审核后按流程签发。

五、责任追究。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按规定范围、程序和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违反保密审查程序造成泄密事件的,依法依规对相关科室(中心)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局办公室对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通报。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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