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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z-rsj-0001-00017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1-10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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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支持和促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1-10 浏览次数: 【字体:

                       市人社发〔2022〕38号

各县(区、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各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税务局,转型综改示范区晋中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支持和促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工作中好的做法和意见建议,及时向我们反馈。

           支持和促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

                         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支持和促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2〕15号)精神,加快构建新时代优质高效、链条完整、结构合理、竞争力强的现代人力资源服务业体系,进一步支持和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提质增效,助力我市全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人才强市战略、乡村振兴战略,以促进就业、服务人才为根本,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相结合,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体系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建设,推动行业规模不断扩大、服务能力持续增强、发展水平显著提升、市场环境日益优化,为晋中市“智创谷”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服务支撑。到2025年,力争全市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达到110家,从业人员数量达到700人,行业营业收入突破10亿元,培育3家成长性好、有竞争力的综合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县( 区、市)和晋中开发区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成晋中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积极创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实现公共服务有效保障、经营性服务发展壮大、服务就业创业与人力资源开发配置能力显著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稳步提升。

    二、政策措施

   (一)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兴办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提质增效。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鼓励各类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收购、参股、联营等多种形式进入人力资源服务领域。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举办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实行告知承诺制,优化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对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现场作出承诺的,当场审批并发放许可证;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业务申请备案的,实现现场办结。[牵头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配合单位:市人社局]

   (二)加强骨干企业培育,发挥典型引领带动作用。加大对骨干企业的培育力度,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做强做优,重点培育一批有核心产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综合性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加快发展一批有市场、有特色、有潜力的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加快培育一批聚焦主业、专精特新的中小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促进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骨干企业和中小企业协同发展。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大力发展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才测评、猎头服务等高人力资本、高技术、高附加值业态。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现代服务业相关细分行业拓展经营范围,探索开展与互联网、教育、医疗等行业的跨界合作。支持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市场营销和品牌宣传,塑造优质人力资源服务品牌,增强与市外、省外相关机构的合作交流,做好引领、培养、支持等工作。鼓励我市人力资源骨干企业积极参与“人力资源服务业10大领军企业”评选活动。[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山西大学城”和“晋中职教港”优势,支持有条件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高校开展合作,共同培养行业发展所需专业人才,依托高校建立人力资源服务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支持有条件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人员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经济系列职业资格,支持企业、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培养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评价补贴。[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四)落实好就业创业财税社保优惠扶持政策,助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减税政策。对符合条件人员首次创办小微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可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人员创办小微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可按规定给予自主创业社保补贴。小微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小微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吸纳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吸纳劳动者就业岗位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补贴。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发就业见习岗位,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享受意外险保费补贴。对于留用率高于50%的,可按规定提高见习补贴标准。[责任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五)支持劳务品牌建设,发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专业优势。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劳务品牌从业人员就业推荐活动,采取送政策信息、发布岗位信息、在招聘网站设置劳务品牌专区等方式促进用工信息供需匹配。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参与“榆社古建”“左权家政”“寿阳美容”“平遥推光漆器”等特色劳务品牌培育,开发特色培训产品和培训服务,提升劳务品牌从业人员的就业技能。对认定为省级劳务品牌的,可按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奖补。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劳务品牌培训机构加强合作,畅通劳务品牌从业人员流动渠道,拓展劳务品牌从业人员就业范围。[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晋中开发区管委会]

   (六)支持劳务协作基地建设,发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扩大省内外劳务输出中的作用。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建立子公司、分公司,就近提供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扩大劳务协作,加强苏州、成都、深圳、宁波四个省外劳务服务工作站建设,建立健全务工人员长期稳定的劳务输出渠道,形成稳固的劳务输出关系。对认定为省级劳务协作基地的,可按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补。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参与有组织劳务输出工作,将工资发放明细、工资银行卡流水单、社保缴费证明等纳入就业证明材料范围,简化职业介绍补贴申领程序。对有资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推荐1名劳动者在县内、县外省内、省外成功就业且与用人单位签订规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分别给予300元、500元、800元职业介绍补贴。[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晋中开发区管委会]

   (七)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或承接公共就业和职业技能评价等相关活动,延伸和拓宽服务领域。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或承接公共就业服务相关活动和项目,通过联合经营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多样化人力资源服务,积极拓宽人力资源服务领域。鼓励和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加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并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运用就业专项补助等各类资金,加大零工市场建设支持力度,打造由政府设立、人社部门主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的多元化灵活就业服务平台。[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晋中开发区管委会

   (八)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推动产业集聚发展。鼓励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主动借鉴先进地区建设经验,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产业园区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县(区、市)和晋中开发区统筹建立包括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创业示范孵化基地和众创空间等相关功能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符合条件被认定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市级财政从就业资金中按照6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结合产业园促进就业数量按照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每年给予运营经费补助。支持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依据《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积极创建省级和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符合条件被认定为省级和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省级财政从就业资金中按照省级100万元、国家级200万元的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结合产业园促进就业数量按照省级不超过60万元、国家级不超过80万元的标准每年给予运营经费补助。鼓励和引进国内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产业园区。鼓励各地统筹安排用地指标和能耗指标,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商务楼宇等存量资源,有条件地区可安排一定比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专项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鼓励各地结合实际设立专项资金项目,通过购买服务、场地补贴、项目补助、引才补贴等多种方式,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规划,强化政策支持,探索建立符合市场规律、适应发展需要、运转灵活高效的产业园运营管理模式,吸引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牵头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晋中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

   (九)加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打造服务高效的公共平台。推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打造市、县两级全覆盖,机构名称、业务经办流程和经办平台统一的公共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员、办公、业务经费以及就业服务场所运行维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推进信息化建设,同级财政部门统筹保障工作经费。继续支持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就业创业服务进校园”等各类专项活动。[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晋中开发区管委会]

   (十)推广使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信息化建设。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托招聘信息和数据库,通过发布监测信息、开展监测分析、编制需求目录等方式,及时掌握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为研判就业形势、完善就业政策提供参考依据。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等规定,依托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建立专门招聘信息网站和设立新媒体账号,开展网络招聘。指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强对招聘单位和求职者隐私信息的保护,积极开展法律法规培训、业务知识交流等活动。推广使用“山西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平台”,推进信息化建设向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延伸,推动“就失业登记、职业介绍、就业援助、创业指导、就业培训、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等服务网上办理。[责任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十一)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经营,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着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大力推进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服务机构诚信服务水平,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加“诚信服务示范机构”评选。探索建立晋中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推进行业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对标发达地区推进行业标准化建设。指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制度,经常性开展风险防控自查,及时稳妥处置发现的风险隐患。积极探索人力资源市场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健全以日常监管、书面审查、大数据监测、投诉举报查处和专项执法检查等多种模式相结合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机制,提升监管精准性,切实减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检查负担。强化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定期不定期对人力资源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组织保障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对促进社会化就业、更好发挥我市人力资源优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紧紧围绕促进就业这个根本谋划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积极培育壮大人力资源服务力量,支持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协调发展,提升人力资源服务水平。

   (二)加强组织领导。人社、发改、教育、财政、税务、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完善联动机制,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统筹现有政策举措,在规划引领、政策投入和要素支撑方面形成合力,及时研究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强化措施落实。各地人社部门要履行好行业主管部门职能职责,可结合实际创造性推动政策措施落地落实。各地要将人力资源服务业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支持力度,在园区建设、企业扶持、业态创新、品牌创塑、人才培养等方面细化工作举措,确保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四)营造发展氛围。充分发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第一平台作用,积极运用“网、微、屏、端”等新媒体,宣传党和国家支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选树一批优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断提高宣传的有效性和影响力,加快构建促进行业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努力营造重视、关心、尊重行业发展的社会氛围,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推动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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