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z-rsj-0001-00200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10-1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部门文件 |
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晋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晋中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晋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晋中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转型综改示范区晋中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支持和促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晋人社厅发〔2022〕15号)和《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22〕66号)要求,规范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和服务晋中经济社会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晋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晋中市财政局
2022年9月23日
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省、市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有关部署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有效促进就业创业,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人力资源要素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规范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与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服务就业优先战略、人才强市战略、乡村振兴战略为目标,按照“集聚产业、培育市场、孵化企业、服务人才”的功能定位,在我市一定区域范围内建设的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与市场化人力资源服务于一体,具备本办法所规定的基本条件,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认定的人力资源服务集聚发展园区。
第三条 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要遵循全省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布局,统筹考虑山西中部城市群建设人力资源发展一体化和晋中市“1221”战略举措,与省级或市级大型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统筹规划使用。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经营性服务与公共服务相结合、人力资源服务与产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坚持“市县共建、属地管理”原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产业园的规划认定、发展指导、考核评估等工作,各县(区、市)和晋中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产业园的建设、运营、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认定及管理遵循“严进、严管、差退”原则。建立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考核评估制度,促进产业园健康发展。
第六条 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要持续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交流活动。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可通过创新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搭建“线上+线下”服务平台,拓展服务空间和功能,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与其他产业协同发展。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各县(区、市)及晋中开发区结合当地实际,将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纳入当地发展规划,积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建设申报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第八条 各县(区、市)和晋中开发区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质量提升工作,扩展园区机构业务范围,提升园区机构创新水平,提高园区机构服务能力,促进园区机构诚信经营,合力推进产业园发展。探索建设“线上产业园”,拓展产业园区覆盖范围。
第二章 申报设立
第九条 申报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原则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科学的规划论证。按照全市区域经济发展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产业园的产业定位、功能布局、服务体系、运营模式、发展规划等进行充分论证,形成科学合理的规划报告。
(二)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只设立一个园区的,其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设立多个园区的,核心园区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园区总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分园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园区各类设施完善,功能齐备,能够为入驻机构提供必要的软硬件支持。
(三)有较高的产业集聚度。入驻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守法诚信经营,机构数量不少于10家,上一年度园区入驻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营业收入(含代收代付)达3000万元以上,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含代收代付)超过500万元的机构不少于3家,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含代收代付)超过300万元的机构不少于5家,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含代收代付)超过1000万元的机构不少于1家。园区同时具备就业创业、职业培训、社会保障、人事人才等公共服务功能。
(四)有规范的运营管理。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有专门的产业园管委会或专业化的机构负责运营管理,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会议、培训、社保等配套服务,具有完善的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线上线下服务平台。
(五)有系列的扶持政策。产业园所在地政府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有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的政策,包括房租补贴、培训补贴、引才奖励、购买服务等措施。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或基金。
(六)有显著的社会效益。注重围绕国家和省、市重大发展战略及各项中心工作,广泛组织开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公益活动,在促进就业创业、引进高端人才、服务产业发展以及助力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条 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申报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由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提出申请,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申报材料包括:
1.申请函件;
2.《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评估认定审批表》;
3.园区建设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建设发展规划(主要包括必要性、可行性、总体规划、发展措施等内容);
4.园区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主要包括基础设施、管理及运管机构、资金筹集、扶持优惠政策落实、产权归属、入驻企业发展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情况);
5.地方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的相关政策文件等);
6.园区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情况(主要包括机构名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备案凭证及经营情况佐证材料等);
7.其他需要出具的相关材料。
(二)评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重点对园区建设的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对园区规模、基础设施建设等进行考察,对出台的扶持政策进行评估。
(三)公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评估情况,对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拟确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确定。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文批复并向社会公布,产业园名称前冠“晋中”字样。
第十一条 已经建成的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需要改变原规划设立分园区的,由产业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以增设。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被认定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由市级财政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照6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当年促进就业人数达到所在市当年城镇新增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年度任务之和的10%的,由市级财政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20万元的基础运营经费补助,超出部分按20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入驻企业房屋租金、装修、物管、租用公共场地或设施、园区运行管理等方面。奖补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超出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范围。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设立专项经费或项目补助等形式,采取购买服务、税费减免、场地补贴、引才补贴等方式,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发展。鼓励创新投融资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产业园建设。
第十六条 对充分发挥集聚引领示范效应且成效显著的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可推荐申报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支持各县(区、市)和晋中开发区将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成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发展目标任务,按规定做好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批准认定、考核评估、资金拨付、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八条 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产业园的具体管理工作,制定权责清晰的管理运营办法,完善园区管理制度,建立产业园议事协调机构。
第十九条 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要设立日常运营机构,配备专业管理团队和专职工作人员,组织开展园区建设、管理、运营和服务等工作,加强园区软硬件环境建设,对入驻企业给予政策、人才、资金、信息、服务等支持,为入驻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二十条 探索与省内外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畅通就业创业、人才流动、劳务协作等渠道。支持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加强与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之间的协作联动。
第二十一条 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处理突发事件,着力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二条 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要加强信息安全建设,深化工作人员保密宣传教育,强化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第一季度对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上年度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考核结果做好审核认定、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考核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一)经济发展情况。主要评估产业园入驻企业发展现状、发展速度、发展质量、创新发展等情况。
(二)作用发挥情况。主要评估产业园及入驻企业服务国家和省、市发展战略、价值导向、促进就业及人才引进等情况。
(三)运营管理水平。主要评估产业园运营管理机构服务体系建设、安全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考核评估结果运用
(一)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按规定给予相关奖补,予以全市通报表扬。
(二)考核评估结果为合格等次的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按规定给予相关奖补。
(二)考核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上一个考核评估周期应划拨的补助资金。连续两次考核评估为不合格等次的,取消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市)和晋中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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