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出台
2024年9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印发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从2025年1月1日起,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成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按月申请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这一政策的出台为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职工提供了及时的经济支持,减轻了他们的经济压力,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病残津贴的出现,填补了过去养老保障体系在因病致残职工保障方面的空白,使养老保障制度更加科学、合理;病残津贴的发放还有助于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的公平和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