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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宣传材料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7-17 浏览次数: 【字体:

1、什么是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包括晋中市在内的全国12个试点地区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遵循“保留生育保险险种、保障生育保险待遇、统一两险经办管理、切实降低运行成本”的总体原则,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达到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运行成本的目标。简单来说,就是要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征缴,同一基金账户管理,生育保险待遇保留,经办效率提高,运行成本降低。

2、晋中市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何时启动?

《晋中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市政发〔2017〕36号)明确规定,晋中市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从2017年6月30日起全面启动运行,试点期限为1年。

3、合并实施后两项保险参保范围有什么规定?

全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参保范围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参保人员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简称为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公益岗位安置人员。

4、灵活就业人员是否可以参加生育保险?是否可以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合并实施后,灵活就业人员暂不纳入试点参保范围,医疗保险缴费仍按试点前相关政策执行。但其生育医疗费用可按医疗保险相关结算规定报销。

5、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费如何缴纳?

生育保险费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不再单独征收生育保险费;原两项保险费率合并调整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单位缴费费率按6.9%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工资总额为基数,仍按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个人部分。

6、合并实施后参保单位如何办理两项保险征缴业务?

6月30日前全市生育保险收入户均已撤销, 2017年7月1日起,参保单位应将新的保险费足额缴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收入户;合并以前参保单位欠缴的生育保险费也须缴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

7、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待遇的包括哪些?

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待遇不变,仍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其中:生育医疗费用包括:①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分娩医疗费);②计划生育的医疗费(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输卵/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③住院生育(计划生育)期间发生的合并症和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8、如何区分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的医疗待遇?

《试点方案》明确要求进一步厘清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支付边界。除上述明确属于生育保险待遇外的相关医疗费用均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按医疗保险规定结算报销,包括:参保女职工分娩前、后期的相关住院医疗费用(先兆临产除外)及治疗宫外孕的医疗费用等。

9、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有何变化?

生育医疗费用的待遇等待期从3个月缩短到1个月,即:参保次月起可享受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连续缴费不满1年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从生育(终止妊娠)起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满1年后,医疗保险基金补支职工生育津贴。

10、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凡符合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医疗费用将实现统筹区内医院直接结算。

11、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方式有何改变?

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还将逐步建立以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种付费模式相结合的复合型付费制度。其中:无合并症或并发症的生育、计划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将由按项目结算调整为按病种结算;住院分娩或住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伴生育并发症或合并症的仍按项目结算办法执行;计划生育门诊手术医疗费用在试点初期暂实行项目付费,试点期间逐步过渡到按照定额支付办法执行。

参保女职工分娩前、后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12、参保男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政策规定,参保男职工可以享受以下待遇:(1)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2)参保男职工配偶未就业,并由男职工参保单位出具《未就业证明》的,其配偶生育或终止妊娠时,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分娩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按照晋中市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结算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