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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须防用人单位“金蝉脱壳”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1-20 浏览次数: 【字体:

隐蔽用工,须防主体不明 

  【案例】 20121月初,苟琳在某大型超市担任促销员,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过了三个月,苟琳也没有领到工资。苟琳找超市负责人索要,不料超市负责人告诉她,该促销专柜是一家电器公司的,苟琳与超市不存在劳动关系,并出具了超市与电器公司的促销协议书。当苟琳转而向电器公司索要时,却发现电器公司远在千里之外且根本不予理睬。 

  【点评】劳动者在上岗前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用工主体及各自的权利义务,至少应当保留招聘广告等可以明确用工主体的证据,以便防患未然。同时,《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即在裁判之前,要求用人单位先行给付劳动者一定数额的工资,如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则可以扣押其财产。鉴于专柜的客观存在,苟琳面对推诿,可以直接请求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继而扣押专柜商品,以确保获得工资。 

  关联用工,须防手续分离 

  【案例】胡姗应聘到当地一家超市上班,可胡姗很快发现,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却是另一家公司,鉴于超市能够按时发放工资,胡姗也没有过多计较。谁知两个月后,胡姗因货架倒塌受伤,住院治疗花去20000余元医疗费用。面对胡姗索要医疗费用及工伤赔偿的请求,超市却提出自己并非用人单位。而雇佣胡姗的公司实际上只不过是超市部分股东成立的、供逃避责任时“顶罪”的关联单位。 

  【点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核实招聘单位与签约单位是否一致,公章与合同方是否统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故劳动者平时应当注意收集与真正用人单位有关的上述相关证据。 

  继续用工,须防恶意“倒派” 

  【案例】葛芳在某公司工作,合同一年一签。20123月,公司考虑其懂技术、有能力,想继续留用葛芳,但考虑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如仍需继续用工,则应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能继续用工又能避免与葛芳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遂与某劳务派遣部门商定,让劳务派遣部门招聘葛芳,再将葛芳派遣到公司上班。 

  【点评】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务派遣部门提出所需人员,劳务派遣部门经严格筛选,把人员送交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进行选择并确定后,与派遣部门签订劳务协议。而本案是由公司将自己的人员交由劳务派遣部门,再由劳务派遣部门“派遣”到公司,这不仅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还损害葛芳的利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当属无效,葛芳有权要求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