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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受歧视?用这些法律依据来维权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7-03 浏览次数: 【字体:


案例——女性求职者被拒录

2014年9月,某快递公司招聘快递员,任职要求为:男,年龄18-45岁,身体健康,无前科。

求职者小娟认为自己能够胜任,遂投出简历。快递公司面试后,双方达成签约意向,快递公司要求小娟先做入职体检。但小娟体检后,公司却表示不予录用,理由是她是女性。

   小娟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评析——造成就业歧视公司要受罚

《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就业促进法》第27条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

此外,《劳动法》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根据《邮电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第6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电信线务高空作业、邮件押运工作,以及连续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超过25公斤、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对女性生理机构有特殊危害的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然而,没有任何依据可以认定快递员岗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岗位,而且在快递行业中也存在一定数量的女性快递员。因此,快递公司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担任快递员。

本案中——快递公司的行为涉嫌就业歧视

一是发布招聘广告时注明仅限男性,不过公司在收到小娟的应聘信息后并未以其为女性为由拒绝,故尚未构成实质上的就业歧视。

二是快递公司在小娟通过面试后,以其是女性为由拒绝录用,事实上构成就业歧视,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