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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才市场流动党员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0-08 浏览次数: 【字体:

晋中市人才市场

流动党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流动党员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流动党员组织关系

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第一条 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委托在晋中市人才市场(以下简称“人才市场”)管理,且所在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和暂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流动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中共晋中市人才和就业中心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支部”)。

第二条 从本省、省外范围内转入组织关系的党员,由所在省、市、县(区、市)委组织部对晋中市委组织部出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再到支部办理转入手续。

转入组织关系需本人持《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晋中市人才市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个人)协议书》、身份证、一寸彩色照片在有效期内办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党员组织关系随同转出

   (一)人事关系、人事档案转出市人才市场的;

   (二)所在工作单位已成立党组织或长期居住、工作在外地的;

   (三)本人辞职或退休后,由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管理。

    转出组织关系的党员须持《流动党员活动证》、转入支部详细信息到流动部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流动党员的管理

第四条 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时,由本人填写《流动党员基本信息卡》、党员承诺书、办理《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工作单位变动或流动后,应将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同党组织保持密切联系。

第五条 流动党员除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参加组织生活外,还应经常学习党的有关知识和文件,并定期提交思想汇报和学习心得体会。

第六条 党员因公务或因私出国(境),应先向市人才市场流动部提出申请,由流动部报支部同意后,再办理党员出境政审手续。

    第七条 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有固定地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党员应及时主动与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联系,转递党员组织关系。若所去单位尚未建立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到所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第八条 党员须严格遵守支部的相关规定,听从支部安排,积极参与支部组织的各类活动,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第三章 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第九条 流动党员的主要管理部门为人才市场流动部。其主要职责:

(一)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从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流动党员发挥作用出发,创新管理方式,落实管理责任,努力使流动党员都能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始终保持先进性。

(二)组织流动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四)根据党员大多服务在非公企业,具有流动性大、分布面广、年轻人多、学历高等特点,因势利导,主动加强党员间的联络,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掌握外出党员的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就业和生活等情况,及时向外出流动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外出流动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各项重要活动。

    (六)了解流动预备党员在外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流动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七)根据上级党委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及时完成党委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四章 流动党员组织生活

第十条 支部坚持落实“三会一课”制度。考虑到流动党员部分人员在外地的情况,一般在年末时间进行,并认真做好组织生活记录。

    第十一条 加强组织生活的计划性和目的性。组织生活要提前一个月做出安排,做好会前准备工作,并提前将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到每个党员。

    第十二条 坚持党员联系制度。工作人员分工包干负责,通过电话、微信、入户等方式加强与党员的联系。

    第十三条 积极创新党组织生活模式。逐步改变以开会传达、学习文件为主的单一的活动模式,努力探索新时期党组织生活的内容、形式和方法,使党员每次参加组织生活都能有实际收获。

第五章 流动党员党费

第十四条 流动党员党费的缴纳,暂时执行(省人才市场流动党员暂行收费标准):晋中当年最低工资标准×0.5‰

第十五条 党费交纳的时限

    (一)根据流动党员的特殊性,参考其他省市人才服务机构流动党组织的收费情况,结合我省实际,党费每半年交纳一次,如实、详细记录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

    (二)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收到党员交纳的党费后,妥善保管,每季度上交上级党委。

第六章 党的纪律

第十七条 要严格执行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加强党的纪律的宣传和教育。

    第十八条 流动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罚的,应及时向党组织报告。支部对违法违纪的党员要依据事实提出党纪处分的意见,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十九条 对于流动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的,支部将按照党章规定处理。

 

本办法共十九条,自修订之日起施行。原有制度废止。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