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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20 浏览次数: 【字体:

 

 

晋政发【2015】3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精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就业优先战略

(一)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宏观调控主要目标。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评估考核机制,实现招商引资、项目立项、土地征收、项目实施与扩大就业联动,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建立宏观调控、产业调整、社会管理等重要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机制,实现各项政策制定与就业风险评估、失业风险防控同步进行。(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金融办、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等配合)

(二)大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紧紧围绕文化旅游、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食品医药和现代服务业等七大产业,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打造新的就业增长点。围绕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大力扶持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重点发展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技术转移、科技咨询、文化体育、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引导各类城乡劳动者到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社会化领域就业创业。(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民政厅、省农业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中小企业局等配合)

(三)支持小微企业招用各类劳动者就业。对新招用劳动者就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优惠,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招用劳动者就业达到一定期限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对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中小企业局、省工商联、人行太原中心支行配合)

(四)发挥失业保险防失业、促就业功能。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5〕20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各地要普遍建立失业动态监控制度,提升失业动态监控数据分析应用水平,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准确及时研判就业形势提供科学决策依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统计局配合)

 二、推动创业带动就业

(五)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在太原市先行试点的基础上,推动全省实现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实现“一照一码”。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继续优化登记方法,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鼓励创业创新。(省工商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配合)

(六)加强创业公共平台建设。大力扶持发展创业咖啡、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灵活多样的新型小型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众创空间型创业园区,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鼓励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发展模式,满足处于不同创业阶段创业者的服务需求,并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成功率、入驻户数和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等因素从创业资金中给予创业孵化基地补贴或者一次性建设补贴。有条件的高校都要建设服务于本校学生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利用自有创业场所、资金、技术、项目、队伍等资源,对有创业意愿人员开展不超过6个月的创业实训。对参加创业实训人员在实训后6个月内实现创业且稳定经营半年以上的,可给予5000元的创业实训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中小企业局、团省委等配合)

(七)加强创业示范阵地建设。2015年底前,省级建立1个集创业孵化、创业园区、创业服务、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等功能于一体的创新创业示范阵地,每个市都要建设1个综合性创业示范阵地。2016年6月底前,创业型城市创建县(市、区)各建设1个创业孵化示范阵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省级每年认定创业孵化示范阵地和创业示范园区各10个,并根据入驻实体个数、创业孵化成功率、促进就业人数、实现经济价值等从省级创业资金中给予200-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房租减免及基地和园区管理运行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中小企业局等配合)

(八)加快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凡在我省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包含网络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劳动者,均可申请享受我省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扶持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额度可提高到20万元。各地要在整合各类担保基金基础上,充实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并根据年度业务量和绩效考核结果建立持续补充机制,每年增加投入。建立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绩效考评机制,实行贷款发放考核奖励办法。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将基金代偿率提高到25%。依托创业园区、众创空间等创业创新平台,推行联保互保创业贷款担保方法。加快山西省创业扶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省创业融资服务中心的启动运营。政策性小额贷款公司符合规定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金融办、省国资委配合)

(九)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按规定落实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创业扶持政策。允许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创业,凡进入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或者创业园区创业的学生,其进入基地创业的时间可视为参加学习、实训、实践教育的时间,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计入学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配合)

(十)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对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允许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前提下在职创业,其收入归个人所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单位转让和转化职务发明成果所得净收益,可按至少50%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与转化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创办企业并以专利技术或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作价金额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配合)

(十一)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鼓励返乡农民工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和引导各地整合发展一批返乡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和涉农电商产业园,聚集创业要素,降低创业成本。 2016年底前,30个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至少要建立1个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农业厅分别牵头,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团省委、省妇联等配合)

(十二)支持电子商务创业带动就业。从事网络创业经工商登记注册或在网络平台真实姓名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享受相应创业扶持政策。其他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真实姓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优良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要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等配合)

(十三)鼓励创办社会组织创业。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的,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创业扶持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民政厅、省中小企业局、省政府就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配合)

(十四)营造大众创业优良氛围。定期举办全省性的创业大赛和优秀创业项目评比活动,广泛开展创业训练营、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创业者沙龙等活动,所需资金通过政府购买就业创业服务的方法从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对评选出的省级优秀创业项目和获得省级以上创业大赛(包括其他省市的省级比赛)前5名且在我省登记注册的创业项目,从省级创业资金中给予一定的项目补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政府就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配合)

(十五)完善公共创业服务体系。2015年内,依托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建立创业信息、政策发布平台,开设专门的创业服务“绿色通道”,为创业者提供“一条龙”“一站式”创业服务,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2015年底前,省、市都要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学者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导师(学者)服务队伍,对创业者开展创业指导服务。鼓励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提供个性化的创业指导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中小企业局、省金融办、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等配合)

(十六)大力开展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对列入创业型城市创建的市、县,要将新增创业实体数、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等指标纳入当地政府绩效考核体系,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和指标任务。对在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县、区)活动中,被新认定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型城市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型县(区)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中小企业局等配合)

 三、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

(十七)完善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政策。2015年年底前,制定出台适当提高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项目和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的工资待遇、基本生活费水平的办法。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留用率高于50%的单位,留用率每提高10%,见习补贴标准提高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对见习留用率高于80%的,可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为我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享受国家及省高校毕业生相关就业补贴政策。推动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的优惠政策和机关、事业单位对基层项目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的定向招录政策。继续推进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健全完善基层公共服务人员的管理、考核和动态补充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团省委、省残联、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等配合)

(十八)健全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法。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各地要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情况开展定期核查,健全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制度,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各地都要安排不低于15%比例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2016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加强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分别牵头,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配合)

(十九)做好退役士兵就业工作。将退役的全日制大学生士兵纳入报考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范围。鼓励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退役5年内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在享受退役士兵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同时享受国家及省有关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相关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退役残疾军人,可同时享受就业困难人员扶持政策。加强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重点做好参训退役士兵的稳定就业工作,按规定落实相关财政补助资金和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分别牵头,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残联等配合)

(二十)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引深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创建活动,提升创建水平。对各地发展的劳务品牌,可根据当年开展品牌培训人数和转移就业人数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奖励。推动各地劳务协作基地建设,每年认定10个省级基地并从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补助。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各地在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须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并作为审批要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分别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配合)

 四、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二十一)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水平。2015年年底前,按照省级集中建设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形成联通城乡、覆盖全省所有市、县(市、区)、乡(镇)及街道(社区)的一体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网络和就业失业信息监控体系,开展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业务经办、信息发布、公共服务和决策分析。逐步拓展社保卡在公共就业服务领域的应用,在2016年年底前实现全省就业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就业援助、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以及享受政府补贴等业务的持卡办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编办、省统计局配合)

(二十二)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保障机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2016年起将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费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预算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对基层平台相关经费未足额纳入财政预算的,可根据基层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提供的就业创业服务实绩,根据绩效考核情况从上级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可参考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量等因素确定费用数额。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制定出台政府购买就业创业服务办法,通过公开招标等方法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成果,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格局,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省财政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二十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实际,合理调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探索建立第三方职业培训供求预测制度,对于与地区重点支柱产业发展联系紧密、属于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政府给予全额补贴。对于企业面向在岗技术工人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人数,按规定给予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二十四)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创业培训资源,在继续加大创办企业培训力度的同时,重点针对小微企业经营者开展享受财政补贴的改善企业和扩大企业培训,满足不同创业群体、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的个性化培训需求。将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全省高校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参加一次享受财政补贴的创业认识培训,毕业学年可参加一次享受财政补贴的创办企业培训。职业教育院校、医学院校临床专业等有离校顶岗实习要求的学生,可将参加创办企业培训的时间提前到按规定安排离校顶岗实习的前一个学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中小企业局配合)

(二十五)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参照我省就业专项资金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补贴标准,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主创业的,视其生产经营和家庭收入情况,可给予3—6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于新创业失败人员,以个人身份续缴社会保险费的,可参照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标准给予最长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生活陷入困境的,给予社会救助,符合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民政厅配合)

 五、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抓好就业创业工作的主体责任,各级就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要充分发挥作用,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保障就业创业各项资金,形成整体工作合力,维护本地区就业局势稳定。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主动调动社会各方促进就业创业主动性。(各地人民政府牵头,各级就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配合)

(二十七)落实就业创业工作目标责任及责任追究制度。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细化指标任务、压实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完善市、县就业创业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将指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赞誉度作为评价指标,全面、客观地反映各地就业创业工作力度和工作实绩。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有关地区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考核办、省监察厅、各地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八)强化资金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和创业资金,并形成正常增长机制。按照系统规范、精简效能的原则,明确省、市、县政府间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的功能定位,严格划分支出责任。出台并公布省级就业资金绩效分配办法,引导市、县政府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全面启用就业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审批电子档案和网络监控平台,规范资金审批流程,防范资金使用风险。全面开展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九)建立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控体系。建立全省月度劳动力调查制度,适时发布调查失业率。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重点企业、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失业动态监控,扩大监控范围,增加监控内容,提高监控质量。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省劳动力资源调查制度,建立就业形势预测和定期分析制度,保持省级部门间数据共享和会商机制,推进各市建立就业统计定期分析和会商制度。完善失业监控预警机制,防范集中失业风险。依托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对各地开展失业动态监控和调查失业率统计工作所需经费从财政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政府统计部门开展入户调查工作给予补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法,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失业率调查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工商局、省妇联等配合)

(三十)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媒体宣传、举办政策对话会、设立微信公共平台等方法,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不遗余力的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范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业伟大的时代风尚。(省委宣传部牵头,省政府就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等配合)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7日